首页 >> 医院新闻我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4-08-15 09:41:50 浏览:1541 我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个医疗纠纷处理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医疗纠纷呈多发上升趋势。条例将江西在实践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提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 调解医疗纠纷不收任何费用。条例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患双方索取财物,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由财政予以保障。 患者家属有权复印病历资料。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 索赔两万元以上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方面,条例规定公立医疗机构赔付金额达2万元以上的,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必须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 条例明确,对索赔金额2万元至10万元,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进行专家咨询,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对索赔1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医闹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不得有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空前 江小兵)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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