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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4-09-16 17:22:58     浏览:25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为做好我院在岗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新来院工作的医师,试用期满,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必须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因不报考或考试不合格,而未能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将无资格获得任何级别医师的职称。

二、报考资格及有关规定

(一)属我院聘用医师并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等文件所规定的报名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下列情况可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或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七年制和八年制毕业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可在毕业的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三)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四)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五)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招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六)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三、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下发的《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新余市卫生局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按指定网址自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有疑难的;必须第一时间与新余市卫生局联系,因不及时网上报名等造成的报考失败,医院不承担责任;

(二)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应按卫生局规定将有关材料打印一份,连同卫生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内容以每年卫生局通知为准)交由医务部,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并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三)医院审核盖章后,考生本人携考生资料到卫生局考点办公室(医政科)现场统一报名;

(四)考点办公室审核申请者报考资格,合格者发放准考证;申请报考者取得准考证后,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由考点办公室发放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及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

(六)申报者凭“三证”即本人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及身份证,按卫生局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自行参加全国统一进行的医学综合笔试;

(七)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及《医师资格证书》由医务部统一领取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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