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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活动管理规定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4-09-16 17:25:12     浏览:2665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师执业活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和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院独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注册地点为我院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严格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注册地点为我院的《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按其相关岗位职责从事相应技术工作,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执业医师的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制定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工作,如:开具处方、对患者进行有创性诊疗操作、在各种医疗文件的医师签名栏签名等。

三、医技人员出具检查、诊断报告要求如下: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诊断报告,必须由在我院合法执业的医师签名;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四、本规定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院内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科室务必严格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者,按医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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