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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4-09-16 17:26:40     浏览:4423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 医务部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 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 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医务部,经主管院长签字审核后,医务部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医务部留档。

5. 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后报医务部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 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 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部,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1. 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 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3. 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 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 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 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 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 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事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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