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制度转院和转科制度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4-09-16 17:29:39 浏览:4155
一、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提出,经业务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二、患者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三、危重病人转院途中需由医护人员护送,并做好途中意外防范措施准备,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将病历摘要随同病人与转入医院的病区医护人员作好交班。 四、非本科业务范围内的患者,不得为其办理转院。 五、医保和公费医疗患者的转院、转科,还应遵循医保和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 六、病人住院期间出现其他科情况,或他科情况成为主要病情,需要转科诊疗时,须由经治医师提出,三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转科前先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同意后,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通知住院处,并写好转科记录,由经治医师或派医护人员携带病历陪送病员到转入科,向接管医师交待有关情况。 七、转入科室应由接治医师及时进行检诊并制定出治疗方案,同时在24小时内书写转入记录。 八、首诊科室的医师发现门诊病人挂错号者,可在其挂号条的背后注明改换某科让病员到挂号室调换。 九、门诊病人需转它科会诊以明确诊断时首诊科室应写好病历注明会诊内容,嘱病人去有关科室会诊,根据诊断情况最终由首诊科室或会诊科室处置,不得推诿病人,两科意见不一致时,由首诊科室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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