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制度保护患者隐私制度与措施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4-09-16 17:31:18 浏览:12695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保护病人隐私制度与措施如下: 一、制度 医务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制度规定: 1. 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耐心细致地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及护理服务。 2. 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 3. 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4. 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二、措施 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2. 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3.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4.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5.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6.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7.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 “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8.住院病室要男、女患者分开,各病室床间安装拉帘。 9.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10.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11.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部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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