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风廉政新余市人民医院关于医院工作人员私自外转病人的处理规定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6-01-09 11:35:58 浏览:3919 本院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德医风建设,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的良性发展,经研究,现就医院工作人员私自外转病人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医院工作人员在接诊病人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对前来医院咨询的病人,直接介绍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二)接诊医生对病人进行初步诊察、检查后,在未经会诊确定不属于我院诊疗技术范围的情况下,不作进一步治疗或转入住院治疗,而直接介绍病人到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三)对已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在未经会诊的情况下,诱导患者转院。 (四)对不符合双向转诊规定的病人进行转诊的。 以上情况,无论患者是否实际转诊就医,均按违禁论处。 二、处罚规定 违反规定介绍病人到其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现一次扣罚相关医务人员绩效奖10000元,并全院通报,取销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暂停处方权、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处理;属院中层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作相关处理。 三、举报奖励 患者或其他人员如实举报的,一次奖励2000元,经审批后由医院财务部直接付给举报人指定帐户,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电话:医务部办公室6651021。 四、本规定由医务部负责落实,院纪委监督实施。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余市人民医院 2015年9月26日
新余市人民医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9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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