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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十不准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1-04-28 00:58:48     浏览:1775

医疗机构十不准

1.不准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2.不准私设“小金库”,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内部科室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
3.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自定标准乱涨价。
4.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5.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6.不准违反规定乱做医疗广告。
7.不准将科室及房屋、设备等国有资产给院外人承包经营,对将科室承包给院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必须立即取消或终止合同。
8.不准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允许临床科室私自采购、代销药品、医用器械和耗材。
9.不准超范围、超诊疗科目行医,新技术必须上报审批。
10.不准以营利分红为目的集资购买、使用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设备或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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