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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执业十不准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1-04-28 00:59:29     浏览:1907

医务人员执业十不准

1.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
2.不准接受药品、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不准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开大处方、滥检查、滥用药,收取提成。
4.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或科室)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的药店购药,从中得好处。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费或乱收费。
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具虚假疾病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等。
8.不准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流引产。
9.不准对患者及其家属推诿、拖延或态度生硬,与其争吵。
10.不准擅离职守,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活动和技术咨询活动等,牟取个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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