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保须知新余市医疗保障局 新余市财政局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21-03-16 09:25:10 浏览:1446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卫健委: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政策,提升门诊慢病保障水平,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11]56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16个病种基础上新增10个病种。新增后的门诊慢病病种为: 第一类6种: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第二类20种: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硬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冠心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合并症,结核病,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慢性房颤,心肌病(原发性),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病,癫痫,血吸虫病。 二、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有Ⅲ期以下(不含Ⅲ期)的高血压、无合并症的糖尿病参保人员,门诊慢病待遇报销标准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暂不调整。 三、如今后国家、省门诊慢病政策另有调整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报销标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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