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制度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修订)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22-05-13 16:32:10     浏览:1853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根据《新余市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修订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

(一)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下级医疗对上级医疗机构以及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如属同质化管理或检验检查设备性能相近,其检验检查原始数据结果原则上应予互认。

(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

1.生化检验项目

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载脂蛋白A、载脂蛋白B、血清蛋白电泳。

2.肝炎标志物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

 

3.肿瘤标志物

甲胎蛋白、癌胚抗原。

(二)医学影像

1.普通X线平片。

2.CR、DR检查。

3.CT检查。

4.MRI检查。

5.B超(彩超)。

6.心电图。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检验结果为危急值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

(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二)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以会诊的形式由本院医学影像部门负责确认。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会诊意见。

(三)各科室严格遵守本制度,若有违反本制度情况的纳入科室月度绩效考核。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