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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医院关于印发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医务部     作者:丁帅男    编辑:丁帅男     时间:2025-08-21 14:58:53     浏览:31

新余市人民医院

 

 

余医字〔20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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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医院关于印发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科室:

经院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人民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医院

2024年4月16日

 

 

 

新余市人民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促进人才成长,建设品牌与特色专科,带动全院相关专科发展,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储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3]2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十四五”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国卫医发[2021]31号)、《江西省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赣卫医字[2022]9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临床重点专科包括国家、江西省及新余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临床重点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目标是提升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技术创新,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四条 医院以科室为单位根据卫生健康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学科申报,经医院班子会研究后决定上报。

第五条 经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各级临床重点专科,均须按要求填写各项合同或协议文书。

第六条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由卫生健康委组织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七条 临床重点专科必须根据本专科的特点与实力制定专科建设目标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的目标、方向和研究领域,围绕专科建设与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等四个方面内容,制定具体计划,建设目标要明确可及,内容具体且有针对性。

第八条 临床重点专科要重点突破,力争在本专科的前沿领域和综合水平方面有较大的提高。

第九条 通过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培养人才,锻炼队伍,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专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较高水平和能力的专科人才梯队。

第十条 通过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承担起本专业技术指导的任务,在全市同专业的专科中发挥中心主导作用,在省内有较大影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其他院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医务部,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评估与分析,按年度向卫生健康委等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原则上为本专科带头人,负责本专科建设全面工作,包括专科发展计划制定、专科建设实施方案、专科人才培养、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科研项目的运作等。

第十三条 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把握专科发展方向,兼顾近期和远期目标,制定专科发展规划,确定专科建设目标,选拔好学科接班人,通过全科室努力形成和发展各自的特色。

第十四条 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应鼓励科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积极举办全国性、省级和市级学术会议,通过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促进本专科的发展。

第十五条 确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发表在国内各级期刊上,鼓励向国内核心期刊和SCI期刊发表。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专科带头人的选拔和激励机制,并执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并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重点专科确定后,应严格按照专科建设计划合同书进行,医务部每年年终对重点专科进行考核;每个重点专科必须上报专科建设情况及次年发展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上级批准单位下拨临床重点专科专项建设经费的,医院按1:1进行经费配套或按文件要求进行配套;无上级批准单位下拨临床重点专科专项建设经费的,在建设周期内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专科每年20万元、省级重点专科每年10万元、市级重点专科每年5万元进行资助,原则上上级拨款用完后方能使用医院配套和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临床重点专科经费主要用于新技术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

1.专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参加国际、国内与主攻方向及研究有密切关系的学术交流会议的差旅费等。

2.外请专家至科室进行学术交流、科研指导的差旅费、劳务费等。

3.外请专家教授在专科内兼职,根据科室以及双方达成的意愿及目标,经院部批准后确定的劳务费用。

4.学术论文版面费。在建设周期内三年,有上级下拨专项经费的重点建设专科,论文版面费可全额在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凭证须提供正规发票和论文复印件,如本年度经费已用完不给予报销。

5.订购本学科专业期刊、书籍、有关资料和计算机网络建设费。

6.本专科建设的重要资料、论文的复印、打字、排版费。

7.文献资料查阅、网络信息检索费。

8.学科组成员及研究生为完成课题短期到院外学习、进修及研究的部分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学费、教材资料费等。

9.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额外费用;完成承担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支出。

10.购置本专科教学设备及小件的设备费。

第二十二条 各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由专科负责人在与民主管理小组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医务部备案。设备购置计划由专科带头人提出,经专家论证后,由相关部门采购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临床临床重点专科经费严格按照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内容使用,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四条 凡报销重点专科经费必须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由专科负责人签字,医务部审核登记,钉钉上申请,各业务分管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所有经费报销均应符合医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临床重点专科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医院固定资产,统一纳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应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临床重点专科安排人员出国(境)参加学习或培训,须符合江西省人员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出前提交参加学习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及经费使用预算报告并经本专科带头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交医务部备案;报销时需提供相关票据及培训内容、学习小结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顺利通过终期考核验收的临床重点专科,结余的财政拨款按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无具体要求的,其结余经费依然按照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范围使用。结余的医院配套和资助经费在建设周期后由医院收回,不得再使用。未通过终期考核验收的临床重点专科,结余资金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配套和资助经费医院收回。

第六章 倾斜政策与奖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院对临床重点专科工作场地和关键仪器设备添置给予重点倾斜,对各临床重点专科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新技术引进、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或政策倾斜。

1.医院对已通过验收的临床重点专科当年进行奖励,国家级重点专科奖励5万元、省级重点专科奖励1.5万元、市级重点专科奖励3000元。

2.医院对临床重点专科、专科带头人及后备专科带头人给予重点推荐、宣传。

3.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外派进修人员给予优先考虑。

4.在科研项目申报时,同等条件下,临床重点专科专业人员和专科带头人申报的课题优先录选。

5.临床重点专科在设备购置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验收与考核

第三十条 医院每年组织临床重点专科进行自查自评,对专科的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医务部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对各专科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90分视为合格,建设三年周期内,一年考核不合格扣除奖励部分的20%、两年考核不合格扣除奖励部分的50%、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不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医务部。

 

 

 

 

 

 

 

 

 

 

 

 

 

 

 

 

 

 

新余市人民医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