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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城镇户口未参保小集体(家属工、临时工)养老保险的通知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1-09-13 07:48:04     浏览:2645

   按赣府厅发[2011]38号文件精神,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经个人自愿,按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请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我院做过临时工(或家属工)的申报人员9月23日前将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印证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领取申报表。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

人力资源部      
2011年9月13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1.缴费。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本人自愿,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三)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下列办法参保。
  1.缴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具体补缴标准详见附表1)。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缴费和支付台账,专门用于记录一次性缴费及基本养老金等待遇支付情况。
  2.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按本《实施方案》补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表2),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明确选择参保办法,一次选择后不再更改。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
  1.经企业(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报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或现管理机构)上报及个人直接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再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按照属地参保原则,汇总报送至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个人初审材料)。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为期七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同时,填报《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4),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2011年度的补助资金申请表应于10月底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后年度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
  四、财政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补助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工作要求及有关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抓紧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档案、信访、纪检监察、工会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采取有效措施。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开展工作。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申报、审批和参保缴费、待遇发放手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省、市两级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
      2.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3.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
   4.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1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
单位:人、元

 

年龄(周岁)

一次性缴纳

养老保险费标准

75周岁及以上

70周岁及以上

10000

74

69

11500

73

68

13000

72

67

14500

71

66

16000

70

65

17500

69

64

19000

68

63

20500

67

62

22000

66

61

23500

65

60

25000

64

59

26500

63

58

28000

62

57

29500

61

56

31000

60

55

32500

注: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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